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員聘任工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優化人員結構,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熊猫用人製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熊猫穩定👩🏿🔬☞,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熊猫的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待聘人員交流和管理是一項思想性👩🏽、政策性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組織和領導必須要有全局觀念,嚴肅對待,堅持深入細致、秉公辦事、公平競爭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待聘人員的範圍
第三條 在全員聘任製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列為待聘人員。
1、各二級單位未聘(不聘)、解聘的人員。
2、因機構撤銷、合並而失去工作崗位的富余人員。
3、不接受原單位的聘任,也不參加熊猫其他單位應聘的拒聘人員。
4、因其它原因未被聘任或需分流的人員或無正當理由辭聘的人員。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於待聘人員管理範圍。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女職工。
2、確認為精神病、較嚴重的慢性病、職業病或因公負傷以及病假期滿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
3、合同製教職工(含代理製人員)。
4✌🏿、正在接收有關部門審查處理🎿,以及在處分期內的人員👨🏽🦱🙎🏼♂️。
5、按有關規定應調離🥌🧏🏼♀️、辭退、開除等的人員。
6🕥、已經接受其他形式分流安置的人員。
第三章 待聘人員的審批和交接辦法
第五條 待聘人員由熊猫交流中心接收和管理,校交流中心設在熊猫人事處。
第六條 各用人單位要認真細致做好待聘人員的思想工作,講明未聘的原因✯,填寫《待聘人員登記表》(見附件)一式兩份,經人事處審核後報熊猫審批🏑。
第七條 經熊猫批準的待聘人員,由交流中心發出接收的書面通知,由所在單位通知待聘人員本人。
第八條 待聘人員在接到通知後,須在5天內到原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到交流中心報到和簽訂待聘協議。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到者,按曠工處理®️;曠工逾期15天者🧑🏽🏫,按人事部《全民所有製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文)規定作辭退處理。
第四章 待聘人員的管理
第九條 待聘人員必須服從交流中心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積極參加熊猫和交流中心組織的有關活動🩶,努力轉變就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對不服從組織安排🧙🏽,違章違紀👲🏽☝🏼,無理取鬧者🧛🏼♂️🙇🏽,熊猫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條 待聘人員要主動與交流中心保持聯系📐,每月須在規定時間到人才交流中心報到,無故2個月與交流中心脫離聯系者🤏🏼,熊猫按自動離職處理。待聘的育齡婦女,每月還需定期到校計劃生育辦和交流中心匯報計劃生育情況一次。
第十一條 校內各單位需要補充人員時(包括臨時工),除需引進急需專業人才外,要優先在待聘人員中選用。
第十二條 交流中心通過調查研究,經人事處同意🤵🏼♂️,報校長批準👵🏻,有權優先安排待聘人員到校內缺編單位試用🧑🌾。缺編單位要積極配合,不得無理拒絕💂🏿。待聘人員再上崗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合格者🫃🏽,則按校內聘用合同製實行聘用🤸🏽♂️;確實不勝任工作的,可退回交流中心🙇🏻♀️。但要書面說明退回(不聘)的理由🥦。
第十三條 待聘人員應努力尋找重新上崗的機會,服從交流中心推薦的新工作崗位或安排的臨時工作🧑🏽🔬。交流中心安排待聘人員到缺編單位試用時,待聘人員要在5天內辦理報到手續🧕🏼,沒有正當理由不報到者,則按不服從安排處理。無正當理由2次不服從安排者,作辭退處理🍜。對交流中心組織的學習和有關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按曠工處理。一年曠工累計達到一個月者,作辭退處理➡️。
第十四條 待聘人員可安排2次試崗🚣♂️,因本人原因,2次都不能完成本職工作或不遵守有關紀律而被退回交流中心者🫱🏻,限期1個月調離熊猫👨🏽🔧,否則作辭退處理。
第十五條 待聘人員在校內外兼職👩🏿🦲🥨、受聘或從事其他有償活動,必須向人才交流中心報告並簽定有關協議,否則一經發現作辭退處理🧖🏿♀️。
第十六條 為鼓勵待聘人員自謀職業🏣🗾,對待聘人員提出與熊猫脫離關系者🪠,熊猫將按其在本校工作滿1年付給1個月本人月基本工資的標準付給補償費,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待聘期間不納入補償費的工齡計算👨🏫。人事檔案交茂名市人才服務中心管理。
第五章 待聘期限及待遇
第十七條 待聘人員待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待聘期滿後仍未重新聘任上崗的🐖,熊猫將作辭退處理👨🏼🎤。
第十八條 待聘人員在待聘期間☹️,半年內發給國家基本工資、各種政策性補貼,停發高校崗位生活津貼和校內津貼;第7個月份起發給本人基本生活費,標準按茂名市規定用工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交流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第十九條 待聘人員在試崗期間的生活待遇,按本人原工資、政策性補貼發放🪀。試用單位反映表現好的,可發放部分高校崗位生活津貼和校內津貼,但總額不能超過同級別人員的50%👧。試用考核稱職後正式聘用,享受新崗位待遇⬅️。
第二十條 待聘人員待聘期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但不參加技術職務評定、工資晉升🎽🙎♀️。
第二十一條 被批準到校外工作的待聘人員🏊🏽♂️,在工作期間,熊猫停發工資及各種補貼,但其個人應按時交納醫療、失業🥚、養老等各種保險金中的個人應交比例部分,否則熊猫停交單位繳納部分🧔♀️,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個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熊猫同意,待聘人員可辭職、調出(拒聘人員調出時,原與熊猫簽訂合同的🚛,按合同規定執行),具體程序按人事正常調配工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待聘人員被熊猫經濟承包單位接收試用的,其工資、補貼及校內津貼等由試用單位發放,各經濟承包單位對現有的事業編製人員💂🏻♂️,原則上要優先聘用,自行消化,因聘用臨時工而使現有事業編製人員失去崗位待聘,原單位要承擔其待聘工資的50%🤷🏼♀️。
第二十四條 熊猫鼓勵待聘人員從事科技開發,開展對外服務🗳,開辦經濟實體以及其它第三產業🤰🏼。從事這些活動的待聘人員在開始經營的1年內,享受試崗人員生活待遇👌🏻,經營滿1年後,按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五條 熊猫鼓勵待聘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為重新上崗自費參加1年以內學習的正規培訓,並獲合格證或結業證者,熊猫根據其培訓時間的長短,可適當延長其待聘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培訓時間🧑🏻🍼,同時♨️,熊猫可為其報銷30%的培訓經費,最高限額:半年不超過1000元,一年不超2000元。
第二十六條 待聘中的拒聘人員,從拒聘的次月起🚣,熊猫只發給基本工資和政策性生活補貼,不發放高校崗位津貼🥂、校內津貼和年終一次性獎金。從第3個月起🚣🏽♀️,停發一切工資、補貼等生活福利待遇。如拒聘人員己離校者🐐,即從離校之日起停發一切工資、補貼等生活福利待遇。拒聘人員要在拒聘之日起3個月內,與熊猫總務處簽訂限期搬出租用熊猫住房的協議😮。否則,熊猫有權按有關政策收回住房。
第六章 交流中心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熊猫成立待聘人員交流中心🕺🏻,由人事處代管,其職責是🧜🏽:
1、全面執行上級及熊猫有關規定🥮😕、政策,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熊猫待聘人員交流製度🧜🏼♀️;要按“加強培訓、積極安置、疏通渠道、促進交流”的原則,做好待聘人員再就業及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2🤶🏽🛖、對擬進入交流中心的未聘人員進行有關情況審核🥸,並做好進入人員的註冊登記及人事管理工作🍝。
3、收集🪙🛏、整理並提供有關單位人員余缺信息,開拓校內外人才市場交流信息渠道,為待聘人員提供再就業信息🥷🏽,向用人單位推薦待聘人員。
4🫶、辦理待聘人員校內的試用👨🏽、聘用上崗等手續👨🏼。
5💂🏻♀️、辦理待聘人員的外聘手續,管理待聘人員的人事關系。
6、組織待聘人員進行轉崗培訓。
7、組織待聘人員開展有償服務。
8🚞、完成熊猫📟、人事處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待聘人員的具體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在執行中🟢,有關本辦法條款未盡事宜,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試行。原《茂名學院待聘人員管理試行辦法》(茂名學院[2003]32號)停止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熊猫授權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