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發[2004]223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我省的博士後事業,充分調動廣大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人發〔2001〕136號)和《廣東省人事廳關於深化我省職稱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正在我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從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不受戶口💹、人事關系🚫、國籍及進站時間限製🏊🏽♀️,只要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均可正常申報🪄。
第四條 在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原則上應在流動站設站單位申報評審⬜️,在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根據本人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聯合培養的流動站設站單位或工作站所在單位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符合我省職稱評審政策及所申報的相應系列及等級的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三)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不作為評審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申報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單位提出申報🧻,提交評審材料並按規定進行評前公示,繳付評審費🕵🏿♂️,由所在單位按現行辦法、程序及要求報送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部門。
第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獲博士學位後的業績成果可與在站期間獲得的業績成果合並計算🉑。
第八條 以聘代評或評聘合一🀄️、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的流動站設站單位,應製定適合本單位博士後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辦法及標準🤵🏻♂️,並根據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工作成果,為其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第九條 評審通過人員按我省現行的辦法在所在流動站或工作站進行評審結果公示🪧。
第十條 由廣東省高評委會評審通過的博士後研究人員頒發由廣東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