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科技體製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幹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的精神,開展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改革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堅持改革創新🍁、權責一致♌️、利益共享📤、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積極推動我省科技成果產出率高🚛、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礎較好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技術入股改革工作🪁。本實施方案適用於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 第三條 改革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處置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決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術入股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進行審批或備案。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技術入股⛹🏻♂️,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四條 深化收益分配及激勵製度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應從該科技成果技術入股股權或收益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分配給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科技人員所獲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獎勵股權權屬授予個人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收益在完成重要貢獻人員的股權收益分配後✊,留歸單位的部分👩🦳👩🏽🦲,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可用於獎勵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所獲收益用於人員激勵的支出部分,暫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第五條 建立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製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製度👤⌨️,探索建立事業導向👨🔧、利益驅動並重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製🦍,鼓勵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或有償轉讓🙆🏽,開展科技人員持股改革。開展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工作中涉及的重要事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 第六條 製定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改革方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製定本單位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明確推進思路、任務目標、管理辦法🏃🏻♀️👩⚖️、實施步驟、組織保障等內容🔟,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在單位內進行公示,並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後,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成立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和擬訂技術入股方案。技術入股方案應明確技術入股收益激勵對象、激勵方式🚴🏽♀️、獎勵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獎勵等內容↕️。激勵對象僅限於對科技成果創造及轉化作出直接和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包含擔任行政職務的科技人員)。技術入股方案由技術委員會確定🧰👆🏻,在單位內進行公示,並經領導班子集體審定後實施。 第八條 運用市場機製科學確定科技成果技術入股價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通過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或者協議定價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的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以及技術入股方案等重要內容。 第九條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相關製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獎勵製度,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審政策💇🏻,將專利創造、標準製定及技術入股等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科技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均應同等對待。 第十條 健全科技成果市場化收益回報激勵機製。推動科技人員利用科技成果技術入股進行轉移轉化或股權流動,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化收益回報激勵機製,依法采取科技成果轉讓、質押、許可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實施轉化。 第十一條 鼓勵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鼓勵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職。 第十二條 依法依規實施科技成果技術入股工作。鼓勵科技成果技術入股優先在廣東省內實施。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涉及向境外轉讓的🧑🏿,要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製出口技術目錄》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響、損害國家競爭力和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轉讓。 第十三條 建立年度報告製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向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相關情況👐🏿🤱🏽,主要包括獲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收益及分配等內容。 第十四條 規範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技術入股。成立由分管省領導為召集人🥥,相關部門參加的廣東省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改革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擔任處級以下(含處級)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技術入股事宜,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擔任廳級以上(含廳級)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技術入股報聯席會議審批。嚴禁未作貢獻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權益☝🏻。對領導幹部違規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權益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評價體系👆🏿。省級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等作為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員審查評價、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並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六條 共同推動改革工作😵。省直各有關單位要大力支持改革創新,準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共同營造良好創新環境,保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技術入股所獲收益🚵♀️。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知識產權和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術入股方案中明確給予個人獎勵的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要予以承認🩷,並切實落實國有資產確權👩🏼🏭、國有資產變更↖️、知識產權作價量化獎勵個人等相關事項🛫。科技人員以所獲獎勵股權成為被投資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該公司章程中的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及其出資方式、出資額等事項,或相應的變更內容予以登記或備案🟢。 第十七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具體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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