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等熊猫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面向2035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高質量發展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要求,結合繁榮計劃管理特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是用於支持高校思政課建設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科發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以促進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推動高校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為重點,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突出績效、規範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結合高校哲學社會科學資金需求、國家財力可能和績效結果,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核定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教育部負責編製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工作🧛🏽,健全績效考評機製。
第六條 項目承擔高校是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製度♿,完善內部控製👨🏿🎤、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製,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八條 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
第二章 研究項目資金
第九條 研究項目資金支出是指繁榮計劃中設立的各類研究項目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研究項目資金支出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研究項目資金分為預算製項目資金和包幹製項目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研究項目🚣♂️,包括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以及專項資金支持的研究基地、實驗室、平臺、智庫等設立的研究項目。
第十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業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復印翻拍🤒、檢索文獻、采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聘用的研究人員𓀛、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社科研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合理購置設備🐛,鼓勵共享、租賃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高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高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十二條 預算製項目負責人在申請繁榮計劃項目資金時,按照研究實際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按年度編製項目預算🎨、設定項目績效目標。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跨單位合作的科研活動,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預算中單獨列示🏃🏻♀️➡️,並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承擔的研究任務、外撥資金額度等進行說明🦸。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承擔高校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高校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高校應當公開透明、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研究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可以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承擔高校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管理費用和績效支出。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20%。
對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6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具體範圍由教育部商財政部確定。
第十五條 教育部根據繁榮計劃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組織專家重點對預算申請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後的預算🫷🏿。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項目承擔高校審批或備案🤛🏽。
(一)原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外撥資金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高校審批💓😩。
(二)設備費預算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高校審批🔀。
(三)業務費、勞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並報項目承擔高校備案🤸♂️。
(四)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負責人與項目承擔高校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項目承擔高校應當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求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第十七條 包幹製項目實施範圍由教育部商財政部確定🧛♀️。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高校應當製定項目資金包幹製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包括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九條 包幹製項目負責人應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著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使用資金,無需編製預算。
第二十條 包幹製項目資金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使用⏺,對於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開支範圍內的資金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使用👷🏻♀️,無需履行調劑程序🤜🏿。
對於項目承擔高校為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及開展有關管理工作的補助支出,由項目承擔高校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確定合理標準。
對於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項目承擔高校按照工資製度進行管理。
第三章 非研究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 非研究項目資金支出是指支持研究基地、實驗室🧔🏿♀️👩🏿🚒、平臺、智庫▶️、團隊等建設費用。
非研究項目資金按照“穩定支持、長效機製🍝,遵循規律、引導帶動,績效導向、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資助和管理,具體開支範圍如下:
(一)人員聘用經費🚞:是指支付給聘用的編製以外、不開支財政補助人員經費的專職研究人員、管理人員和國外訪問學者的費用👨🏼🍳🧜♀️。
(二)能力建設經費:是指用於改善科研條件,推進全方位能力建設的經費😚,主要包括開展的國內學術交流💴、國情調研、信息采集、成果轉化、聯合研究等費用☝️。
(三)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為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活動,如出訪、在境內外舉辦國際會議(含雙邊)、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大陸)學術合作交流等發生的費用。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應當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獎勵經費:是指根據研究人員實際貢獻安排的獎勵性費用,安排獎勵性費用應加大對優秀人才和成果的獎勵力度。
開支獎勵經費的情況包括:
1.堅持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在思想理論上有重大創新🕵️♀️、傳承文明上有突出貢獻、學科建設上有顯著推動⛹🏽♀️;
2.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上有重要貢獻🦾,為黨和政府提供決策服務上有重要建樹;
3.闡釋中國立場、發出中國聲音👩🏼,產生較大國際影響;
4.在方法創新上有重大突破;
5.教育部認定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獎勵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標準由項目承擔高校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規定製定,要合理合規🙇🏿♀️、公開公平、拉開檔次🚣🏼♂️🗡。安排獎勵經費要符合國家收入分配製度和項目承擔高校薪酬製度要求🧑🏽✈️,由項目承擔高校核定🏂🏿,在高校內部公示🖖🏿。不得在獎勵經費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專項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對於非研究項目資金中國家已規定開支標準的科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於國家未規定開支標準的科目,各類非研究項目應當建立健全經費開支標準和管理製度。
第二十三條 非研究項目資金不得用於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開支範圍外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第四章 管理資金
第二十四條 管理資金支出是指教育部在實施繁榮計劃過程中發生的工作所需費用,包括組織、協調、評審🧙🏼♀️🦴、鑒定和獎勵費用等。
第二十五條 按規定對“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有價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進行獎勵🤞🏽。
第二十六條 管理資金在實施過程中,按照“管👨👨👧👦、辦、評”分離原則,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規範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程序和方式。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根據部門預算編製要求,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三年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建議數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按部門預算程序審核後批復年度預算🤹🏿🤾🏿。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根據繁榮計劃不同類型科研活動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製定經費撥付計劃👎🏽。教育部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後30日內向項目承擔高校下達經費📐💴,首筆資金撥付比例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高校應當將資金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項目承擔高校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外撥資金撥付至項目合作單位🍤,並加強對外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結合科研活動需要,科學合理安排資金支出進度。項目承擔高校應當關註資金執行進度,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規定撥付。
第三十一條 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租賃辦公場所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開支各種罰款⛹🏽♂️、捐贈🈚️、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不得用於與項目工作無關的支出,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高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製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務費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製現金支出事項🪻。
專項資金支出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取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製。
第三十三條 研究過程中👱🏼,項目承擔高校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境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幹製。對調查研究🏇、野外考察➞、問卷調查、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項目承擔高校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三十四條 凡使用繁榮計劃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高校要切實強化法人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指導項目負責人科學合理編製預算,規範預算調劑程序🤷👶🏽,加強對外撥資金、間接費用、結轉結余資金等的審核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高校應當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製度👧,確保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製😘、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由項目承擔高校統籌解決。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高校應當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項目經費數字化、無紙化報銷🥾,建立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機製。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高校應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
第三十九條 完成研究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熊猫財務規定清理賬目與資產🥔,據實編報決算,並附財務部門審核確認的資金收支明細賬,與結項驗收材料一並報送教育部。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製項目資金決算👨👧👧。
第四十條 對於研究項目資金🕢,在研周期內🧙🏽,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通過結項驗收後,結余資金由項目承擔高校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團隊科研需求。項目承擔高校應當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製👮🏻♀️。
對於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於因故被終止執行和被撤銷的科研活動,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退回結余資金、退回結余資金和績效支出⚂、退回已撥資金處理👨🏼🎓。項目承擔高校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在接到有關通知後9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所退資金🤷🏿♂️,由教育部統籌用於資助繁榮計劃科研活動👧🏿。
項目承擔高校發生變更的,原承擔高校應當及時向新承擔高校轉撥項目資金。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應進一步突出績效導向,落實績效管理責任,做好績效目標管理,加強分類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研活動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繁榮計劃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項目承擔高校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條 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製。項目承擔高校應當承諾依法履行專項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信息,並認真遵守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承擔高校和項目負責人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項目承擔高校應當建立信息公開機製,在熊猫內部主動公開預算、預算調劑、決算👨🏽🚀、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間接費用🙅🏻♀️、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高校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對項目承擔高校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四十六條 項目承擔高校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管理使用專項資金🧑🏼🎓,不得存在以下行為9️⃣㊗️:
(一) 虛假編報項目預算👨🏽🦲;
(二) 未對繁榮計劃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 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 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 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方式,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 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七) 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 在使用項目資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利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教育部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項目承擔高校和項目負責人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自覺接受主管部門日常監督👰🏿♂️。項目承擔高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成員在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按時編報項目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4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熊猫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各項目承擔高校要依據本辦法修訂完善內部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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