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的需要🛩,提高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的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水平❄️,帶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激發哲學社會科學創新能力,促進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為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製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二五”發展規劃》(粵委辦〔2011〕55號)、《中共茂名市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若幹意見》(茂發〔2012〕9號)的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和“百家爭鳴、百花齊放”方針,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為茂名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精神動力🔦、思想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的研究,要突出應用對策研究◽️,緊緊圍繞茂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遴選課題,開展應用性、戰略性、前瞻性和對策性研究🤺,運用科學理論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要重視基礎理論研究,進一步拓寬和深化馬克思主義的研究領域💉,運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理論成果指導實踐🌙。加強學科建設,組織開展重點學科🩰、特色學科和新興邊緣交叉學科研究。
第四條 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的研究,要按照質量為本🏊🏻♀️,科學發展的原則,控製總量,追求質量👨🏽🦱,突出重點,合理確定研究項目的數量🙎🏿♂️🤽🏽、類型和領域,整合資源,實行跨學科🧚♂️、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聯合攻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簡稱市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全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工作。主要職責是:領導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和事業發展規劃;審定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相關文件;審批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簡稱市社科規劃項目);審定規劃成果獲獎項目等🪺🐣。
第六條 市社科規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社科規劃辦),辦公室設在市社科聯🎗👰🏻♂️,負責全市社科規劃項目的日常管理。市社科規劃辦是市社科規劃項目的組織💬、管理、驗收、推廣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擬定和實施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相關文件👸🏽;研究提出年度項目指南👨🏻🚀;組織市社科規劃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中後期管理和成果鑒定🌼、驗收、推廣;管理市社科規劃專項研究經費🧎🏻➡️🧓🏼;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庫,聘任學科評審組成員🧟;受國家🂠、省社科規劃辦公室委托🤵🏽,協助做好本市國家級🙅🏻、省級社科基金項目的申報🫱🏻、管理和成果鑒定👨🍼📿、驗收🤘🚵🏻♂️、推廣等工作;組織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信息交流等。
第七條 市社科規劃辦根據市社科規劃項目立項的需要設立學科評審組,聘任學科評審組成員。學科評審組主要職責是🙋🏻:協助製訂市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評審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擬立項項目🥃,提出資助經費建議🧏🏼;提供咨詢服務等。學科評審組成員均為評審專家庫入庫專家。
第八條 評審專家庫入庫專家由高等院校、黨政職能部門🦹🏻、相關社科研究機構等單位推薦,由市社科規劃辦審定、調整,主要負責市社科規劃項目立項評審和最終成果的鑒定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的申報面向全市,實行公開申報、平等競爭、擇優立項。
第十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分為特別委托項目、重大決策項目😏🌪、地方歷史文化特色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自籌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等。市社科規劃辦根據我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發展需要調整項目類別。
第十一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每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接受申請,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為準🤦🏼♂️。
第十二條 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課題,由市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統籌👩🍼,市社科規劃辦具體經辦,采用招標或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項。
第十三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最終成果形式一般為研究報告🧙🏽♀️、系列論文和專著三類🚍。研究報告🧑🧑🧒🧒、系列論文完成時間一般為1年,專著一般為2~3年⇨。市委、市政府委托項目,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的時間完成🏌🏽♀️。
第十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茂名市工作的理論工作者及實際工作者🗽,具有副高(含行政副處,下同)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均可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市社科規劃項目。不具備職稱資格者須有兩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方可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年齡在39歲以下、不具備副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有兩名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同行專家書面推薦💪🏼,可作為“青年項目”負責人申報項目🧙♂️。
第十五條 一個課題組只能確定一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是項目研究全過程的真正組織者,並承擔該項目的實質性研究工作🫱🏽,每次限報一項,且不能作為另一項目課題組成員參加申報。非項目負責人的課題組成員在同一年度參與申報的項目不能超過兩項。有在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以及省👨🎓、市社科規劃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能作為項目負責人參加申報。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者可以到市社科規劃辦索取《申請書》等相關材料(或登陸茂名市社科聯網站下載,網址🤛🏻:http://skl.maoming.gov.cn),按《申請書》要求填報。所在單位應對《申請書》嚴格審核,簽署明確意見📪,承擔信譽保證,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將《申請書》等申請材料報送市社科規劃辦♘。市社科規劃辦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七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評審一般經過資格審查、學科組專家評審、市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三個環節👈🏽。
第十八條 市社科規劃辦根據年度申報情況和規劃經費總額🫰🏽✂️,確定各類項目🙋🏻♀️、各個學科的立項數額和資助等級🫁。
第十九條 學科專家評審嚴格實行專家回避製度。凡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參與者一律回避🧎🏻♂️🌓。對於在評審工作中信譽不良、違反評審工作有關規定的專家🤷🏿,從學科評審組及專家庫中除名。
第二十條 經市社科規劃領導小組批準立項的規劃項目,由市社科規劃辦統一公布,並將立項通知下達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填寫回執確定是否接受立項🤾🏻♂️,並上報市社科規劃辦。
第二十一條 專家評審期間,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查詢或泄露有關評審專家及評審過程的情況,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實行過程管理與目標管理相結合🏌🏿,統一要求,分級管理🔎。特別委托項目▫️、重大決策項目🧗♂️、地方歷史文化特色項目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市社科規劃辦負責🧔♂️;一般項目、青年項目、自籌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等管理工作,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一般項目🏃🏻♀️、青年項目、自籌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等實行抽查製度。被抽查的項目負責人向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書面報告項目研究進展、階段性研究成果及資助經費使用情況,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市社科規劃辦審核。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課題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項目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以及市社科規劃辦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改變市社科規劃項目的研究方向和計劃,不得隨意拖延結項期限❤️。項目研究過程中👢,確有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課題組成員、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名稱、成果形式、研究內容、完成期限的,項目負責人須填寫《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表》,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核實並簽署意見♎️,報市社科規劃辦審批。若不提出申請而擅自改變以上內容🦸🏼♀️,或無故延期半年以上,市社科規劃辦不受理結項申請,並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以及撤銷項目等處理措施😝。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專項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要充分發揮好項目經費的扶持和引導作用,切實提高項目經費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第二十七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的研究資助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在項目立項時一次核定,分期下達💧,專款專用,超支不補。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代管。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對項目研究資助經費要單獨記賬🪧👩🏼🦰,妥善保存賬目和單據🚴🏻,接受審計部門和市社科規劃辦的財務審查。
第二十八條 批準立項的市社科規劃項目,按資助總額的70%、30%分兩次撥付資助經費。市社科規劃辦在收到項目負責人立項回執後執行第一次撥款,第二次撥款作為預留經費,待成果鑒定並獲得通過後撥付🫳🏽。
第二十九條 項目研究資助經費使用範圍限於:資料費、數據采集費、差旅費、會議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管理費。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製會議的規模👩👧👦、數量、會期。
(五)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製設備費支出,並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六)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專家咨詢費支出總額🛍️,特別委托項目🧤、重大招標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5%。
(七)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特別委托項目🧑🏿🏭、重大招標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九)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特別委托項目🪟、重大招標項目🧑🏽🚀、地方歷史文化特色項目按資助總額的3%以內提取,其他項目按資助總額的5%以內提取。管理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分配使用👺。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第三十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項目結項後所余經費,用於成果出版補貼和留作原課題組成員的科研經費。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以及追回全部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要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製《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打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第三十三條 鼓勵多種渠道和方式解決規劃項目研究🙋♂️、成果出版經費不足的問題。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填寫鑒定結項審批書,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向市社科規劃辦報送有關結項材料🥍🚇,包括:《結項審批書》一份,最終成果和成果簡介各五份,並附上電子版。
第三十五條 申請結項的項目最終成果要符合以下條件⛩:系列論文🧅,要求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系列論文不少於2篇(含2篇);研究報告,一般要求2萬字以上;專著,一般要求10萬字以上。
第三十六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最終成果為系列論文的🤹♀️,在公開發表時必須註明“XXXX年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字樣。最終成果為專著🛀🏿、研究報告的,未經市社科規劃辦組織專家鑒定或雖經鑒定但未獲得通過1️⃣👃🏽,出版時不能標明“XXXX年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字樣;如成果確實有先出版後鑒定結項的需要🧑🏿💻💄,必須先向市社科規劃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才能出版並標明“XXXX年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字樣。如未經鑒定或未向市社科規劃辦申請,自行出版並標明“XXXX年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字樣🧝♂️,市社科規劃辦予以撤項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最終成果為專著👨🏻🎓、研究報告的,實行雙向匿名通訊鑒定製度☑️。申請結項的最終成果和課題總結中不得註明課題組成員的單位、姓名、聯系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特別委托項目🙆、重大決策項目和地方歷史文化特色項目最終成果鑒定,可采取通訊鑒定,也可以申請會議鑒定。會議鑒定由市社科規劃辦組織和主持,評審專家人數一般為5人,實行回避製度,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人員不能參與🪁。
第三十九條 市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遴選通訊鑒定專家👨🏽,按規定標準支付專家鑒定費用。
第四十條 實行鑒定專家信譽檔案製度。對於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公正評審的鑒定專家,市社科規劃辦記入信譽良好專家檔案🍙;對於不負責任、徇私不公的鑒定專家,不再聘用。
第四十一條 市社科規劃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鑒定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者,市社科規劃辦頒發《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結項證書》,並在證書上標明結項等級🧑🏽💻。
(二)初次鑒定結果為“不合格”者🤑,課題負責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後半年內對成果進行修改,申請第二次鑒定🥑,鑒定費用由課題組承擔🙍♂️。第二次鑒定不能通過者,按撤項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最終成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項處理🧙🏽👦🏼:有嚴重政治問題;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學術質量低劣;剽竊他人成果👓;學術造假等🐡。
第四十三條 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撤銷的項目,市社科規劃辦終止預留經費撥款,凍結並追回已撥出經費余款。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市社科規劃項目。
第四十四條 實行最終成果鑒定結果的復議製度。項目負責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議🐶。項目負責人申請復議時,要說明理由🏤,並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聯名提請或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提請🎀🧑🦰,經市社科規劃辦批準後,重新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重新鑒定的費用由項目課題組支付。同一項目成果只能復議一次🏧,復議結果將作為該成果的最終鑒定意見。
第四十五條 實行鑒定結果公布製度。所有項目成果的最終鑒定等級均通過“茂名市社科聯”網站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市社科規劃辦對立項項目的申報、結項、以及最終成果等資料建檔立案。
第四十七條 市社科規劃辦🤡👨🏽🎨、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積極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宣傳👨👨👦👦、推介優秀研究成果🤜🏽🚭,促進成果的轉化和應用,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十八條 凡正式出版或發表的市社科規劃項目成果,其著作權🚍、版權歸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辦理。市社科規劃辦對市社科規劃項目成果有優先使用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茂名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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