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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多老師在咨詢:
為什麽我的工資和上月一樣,稅金卻多了不少?
答: 2019年新稅製下👨🏫,居民工薪個稅按月計稅變為按年累計計稅、按月預扣預繳👎🏿,次年再按全年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因此我們每月個稅計算的方法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答:
2019年新稅製下👨🏫,居民工薪個稅按月計稅變為按年累計計稅、按月預扣預繳👎🏿,次年再按全年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因此我們每月個稅計算的方法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工資收入及酬金)-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每月5000元)-累計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六項)-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本月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見《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速算扣除數)-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本年度已繳納的稅金)-累計減免稅額
舉例:
某員工2005年入職,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均為3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兩項專項附加扣除共計2000元,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以前三個月為例🧑🏽🎨,應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各月應預扣預繳稅額: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 -555 =625元;
(註:30000×2-5000×2-4500×2-2000×2=37000>36000)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 -555-625 =1850元;
(註: 30000×3-5000×3-4500×3-2000×3=55500>36000)
總結🤟🏿🟡:根據稅率表,應納稅所得額處於0-3.6萬,稅率3%;處於3.6-14.4萬稅率為10%。跨過3.6萬、14.4萬等這些臨界點時稅率發生變化🧑🏻💻,個稅就會隨之增加🏃♂️。本例子中由於2月份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為37000元,已適用10%的稅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應預扣預繳有所增高𓀖🖕。
重 點 1.年初個稅較低,隨著累計收入的增加,對應稅率將升檔提高,每月個稅也會相應提高。
2.新個稅法下🦵🏻,每月個稅需在全年累計收入的基礎上計算,進行預扣預繳。所以🤽🏼♀️,無論年收入如何分配到各月,一年納稅總額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