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住宿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財行〔2016〕54號
省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差旅費標準應適時調整的規定🧑🏼💻,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費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根據財政部有關通知要求⬜️,並綜合考慮近兩年全省各地區賓館(飯店)住宿費價格變動、實際工作需要等因素,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關於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行〔2014〕67號)規定的差旅住宿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內差旅住宿費標準
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
(一)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等7個市及所轄縣(市、區)出差🕺🏻,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900元、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頭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慶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雲浮市等14個市所轄區出差,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850元、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個市所轄縣(市)出差🏇🏽,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850元、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費標準。
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2016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差旅住宿費標準限額分地區、分職級執行(詳見附件)。省外各地、州、市(縣)差旅住宿費標準未製定公布前🧝♂️,可暫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行。
三、有關要求
調整後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的上限標準,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差旅費製度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從嚴控製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製差旅費支出規模。對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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